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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侵犯JYPC名誉权案最新进展

2025-08-04 17:19:58 作者 : manager 浏览 : 评论

   2025年7月16日,针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(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)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誉权纠纷一案,JYPC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(2025)沪 0115 民初 50621号民事裁定,特提起上诉。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(2025)沪 0115 民初 50621号民事裁定,责令一审法院正常开庭审理或提级管辖,不得按撤诉处理,不得剥夺JYPC的诉讼权益,并支持JYPC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。

 
 
荒谬裁定 剥夺民权
 
 

在一审民事裁定书中,法院认为JYPC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应依法按撤诉处理”,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。JYPC不是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”,而是申请远程开庭被一审法院无故拒绝,诉讼方式选择权和辩论权被一审法院强制剥夺。2025年6月12日,JYPC的参加庭审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,无法到庭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7月9日的线下诉讼活动,因此,向一审法院申请远程开庭,线上参加诉讼活动。

JYPC的情况符合远程开庭法律规定,并多次向一审法院提交远程开庭申请和相关诉讼材料,但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致电JYPC,以“法院没有远程开庭设备”为由拒绝远程开庭,对此,JYPC表示可以延期开庭,等待法院具备远程开庭条件后再进行线上诉讼活动。可一审法院不顾基本事实,不顾JYPC合理的远程开庭诉求,不提供其他解决方案,就直接以JYPC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”为由,对此案按撤诉处理,明显与事实不符。一审法院将JYPC因客观原因未能到现场出庭曲解为“自行撤诉”,并据此作出裁定。这种逻辑不仅荒谬,更是对JYPC诉讼权利的粗暴剥夺。

 

 
程序违法 明显不公
 

 

原审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,剥夺了JYPC依法享有的线上诉讼权利和辩论权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》的相关规定,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发回重审。

(1)一审法院未依法征得JYPC同意,强制线下审理,违反自愿原则

根据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》第二条、第四条的规定,在线诉讼应当遵循“合法自愿原则”,未经当事人同意,法院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或线下审理。JYPC在立案后已明确选择在线诉讼,并多次提交远程开庭申请书,但一审法院未说明合理理由即单方面要求线下开庭,并拒绝延期开庭,剥夺了JYPC的诉讼方式选择权,构成程序违法。

(2)一审法院未依法保障JYPC线上诉讼权利,违反便民利民原则

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》明确要求法院应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,优化在线诉讼服务,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。JYPC因客观原因(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线上开庭的情形)无法到庭,符合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,但一审法院未予考虑,导致JYPC无法有效行使辩论权,损害了其程序权利。

(3)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线上诉讼的可行性,违反权利保障原则
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二十三条,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,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。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JYPC的线上诉讼申请,也未提供替代方案,导致JYPC无法充分参与庭审,实质上剥夺了其辩论权,构成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再审事由。

 

 
引法错误 借口粗糙
 

 

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。JYPC认为,正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:
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条:“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,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”
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二条:“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,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。”

(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六条:“经当事人同意,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。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,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”

(4)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》第二条,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公正高效原则。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,完善审判流程,健全工作机制,加强技术保障,提高司法效率,保障司法公正。

(二)合法自愿原则。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,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,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。

(三)权利保障原则。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,强化提示、说明、告知义务,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。

(四)便民利民原则。优化在线诉讼服务,完善诉讼平台功能,加强信息技术应用,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,提升纠纷解决效率。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,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,提供相应司法便利。

(五)安全可靠原则。依法维护国家安全,保护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,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。规范技术应用,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。

在司法实践中,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,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,选择合适的审理方式,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 

本案中,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正高效、合法自愿、权利保障、便利利民原则,保障JYPC的诉讼权利,尊重JYPC远程开庭、线上参加诉讼活动的选择权。

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上海浦东新区,法院声称“没有远程开庭设备”简直是对公众智商的侮辱。这种明显违背事实和常理的借口,以及不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就直接宣判JYPC撤诉的行为,只能理解为对JYPC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故意剥夺和对案件实质公正的刻意回避,违背公正高效、合法自愿、权利保障、便利利民原则。

有法必依,有错必纠!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,责令一审法院正常开庭审理或提级管辖,支持JYPC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,以维护司法公正,保障JYPC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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